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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銀保監會辦公廳向各地銀保監局和各保險公司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锻ㄖ分荚跒檫M一步做好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不斷細化工作要求,持續提升監管質效,推動保險機構加強內部廉潔建設。
《通知》明確了關鍵人員、重點業務、重要崗位、本人成長地、特殊情況等范圍。要求保險機構員工原則上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所在省擔任省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本人成長地回避要求由總公司結合實際予以確定。對于在計劃單列市設立的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參照省級分支機構執行。
《通知》還指出,當存在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進行任職回避或暫緩任職回避的各類“特殊情況”,以及經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認可的其它合理情況,可申請豁免。但應按規定履行有關審批和公示程序。同時,不得將個人能力、既往業績、工作資源等作為申請豁免的理由。
在期限方面,《通知》規定,輪崗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7年,如其他政策中有更加嚴格的輪崗期限,應按照“孰嚴”原則確定。保險機構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審慎確定輪崗期限,不得以短期的交流輪崗返崗形式規避輪崗(期間1年以內的輪崗視為交流輪崗)。同一員工不宜頻繁交流。
銀保監會表示,各保險機構應按照《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和《通知》要求,持續對存量任職回避問題進行摸排清理,制定回避工作分步實施計劃并嚴格抓好落實。對已豁免人員按照豁免期限制定合理管控監督措施,繼續清理豁免政策使用不合理情況,針對確有困難的情況做好延期申請和清理計劃。
《通知》指出,總公司應根據申請豁免的特殊情況具體分析研判,合理確定豁免期限,豁免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砻馄陂g內任職超期應輪崗的,可順延至豁免期限結束。取得豁免的人員可以不納入2022年底前任職回避問題清理對象。
同時,對于任職回避問題存量較大、清理確有困難無法在2022 年底前完成的,總公司向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提交延期申請。延期期限原則上不得晚于2023年底。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級監管機構應強化監督,加大督查問責力度、嚴格外部監管約束、加強政策溝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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